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十五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