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