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合理开发、优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城、文物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