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上一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