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除按照本条例接受处罚外,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