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