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