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控制装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