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未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