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