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