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在矿山开采现场以及堆场配套建设、使用控制扬尘和粉尘等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在本市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