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三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适宜绿化的裸露地,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遮盖。裸露地在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裸露地在居民小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裸露地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