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