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高排放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能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