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及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燃煤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烧结砖瓦窑关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予以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