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燃煤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烧结砖瓦窑关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予以鼓励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