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广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逐步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

钢铁、火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