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洞庭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依法配备废油、粪便、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船舶,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放行。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船舶废油、粪便、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船舶经营者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