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河湖连通修复方案,建设河湖连通工程以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并对湖区沟渠塘坝进行清淤疏浚,加快洞庭湖水体交换,扩大洞庭湖水体环境容量,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洞庭湖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