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根据洞庭湖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