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一条有效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蓄滞洪区管理与建设要求建设防洪蓄洪工程,确保堤防达标。湖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权限,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级蓄滞洪区之外的蓄滞洪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予以公布。本省划定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