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应当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无害化处理、销毁、拍卖等方式先行处理;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病死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易腐烂食品,在固定证据后,应当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