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应当给予双倍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不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