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三条有效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并对其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及时通报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