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刊登、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广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