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其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