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产地准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产地准出制度有效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