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收集、监测和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信息。针对非现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重点,必要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在检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存在过期、变质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等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该批次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票据、台账、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