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