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三节 小餐饮第六十八条有效小餐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登记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