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三节 小餐饮第六十九条有效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