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六十四条有效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