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六十三条有效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