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

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