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六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场地内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