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