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