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八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