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书编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