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七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书编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