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六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