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五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登记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样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