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原发证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