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