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活动,为重大决策、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提供专家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