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第三十六条有效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