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十八条有效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四)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