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