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