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