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十六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