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制定并公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所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