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立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